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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秀玲、天津驱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玲,天津驱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玲,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电网络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驱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浙江路32号。法定代表人:钱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清,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秀玲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驱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905元,退还上诉人郭秀玲。审判长  郭萍会审判员  王宗新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德跃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