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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路易威登服饰有限公司与周廷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路易威登服饰有限公司,周廷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033号原告:义乌市路易威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中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张启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光,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廷想,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原告义乌市路易威登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廷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成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路易威登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廷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路易威登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1月18日经过结算,被告欠货款105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周廷想未作答辩。原告义乌市路易威登服饰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周廷想未出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周廷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其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1月18日经结算,被告欠货款105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未付款。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500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但可调整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损失。综上,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廷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廷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路易威登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市路易威登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周廷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楼青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