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玉萌与王吉富、鄢淑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萌,王吉富,鄢淑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702号原告:赵玉萌,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王吉富,男,194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鄢淑琴,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赵玉萌与被告王吉富、鄢淑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玉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赵玉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赵玉萌负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