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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玉萌与王吉富、鄢淑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萌,王吉富,鄢淑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702号原告:赵玉萌,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王吉富,男,194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鄢淑琴,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赵玉萌与被告王吉富、鄢淑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玉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赵玉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赵玉萌负担。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