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培福与王金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福,王金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446号原告李培福,村民。被告王金昌,村民。原告李培福与被告王金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李培福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培福负担。审 判 长 余存同人民陪审员 韩常忠人民陪审员 李守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子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