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林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林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812号原告:孙秀兰,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先,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明,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斌,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健,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秀兰诉被告林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孙秀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军代理审判员 李婉君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