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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戴秀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倪春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秀英,倪春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829号原告:戴秀英,女,1963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章。被告:倪春贤,女,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家尧,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秀英诉被告倪春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秀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秀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秀英负担。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学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