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军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军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101号原告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大东沟镇,法定代表人徐海兵,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军利,男,1970年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现住本村。原告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泽州县百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