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与被告岳晓琼、刘涛、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刘涛,岳晓琼,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0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住所地汉台区莲湖路东路东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建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系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系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性,汉族,生于1968年6月1日,住汉台区。被告:岳晓琼,女性,汉族,生于1968年5月4日,住汉台区,系刘涛之妻。被告: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公正巷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与被告岳晓琼、刘涛、汉中远东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4-01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72元,减半收取计25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莲湖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 喆人民陪审员 谷云龙人民陪审员 唐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