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29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住友谊县红兴隆。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方正县德善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一次性给付执行款11,500.00元,执行费103.00元由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给付。其他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自愿放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