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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闵先爱与谭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先爱,谭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451号原告:闵先爱,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小军,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闵先爱与被告谭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闵先爱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先爱以与被告谭小军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先爱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闵先爱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