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齐聪与李廷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齐聪,李廷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486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上马镇新街。法定代表人:朱广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聪,职务:公司员工。原告:王齐聪,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李廷均,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齐聪与被告李廷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齐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齐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建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齐聪共同负担。审判员 温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海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