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7975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施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施彩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975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圣庭苑7号楼。负责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巍,该公司职员。被告:施彩凤,女,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施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3元(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明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