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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容继红与曾昭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继红,曾昭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591号原告:容继红,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曾昭川,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容继红与被告曾昭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容继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继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容继红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元,由容继红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