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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怀文诉阿拉善盟丰凯龙公司、王明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怀文,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065号原告:马怀文,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彩霞,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香,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凯龙名都综合楼206室。法定代表人:苏九维,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王明财,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马怀文诉被告阿拉善盟丰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明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马怀文于2017年7月19日以第三人王明财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原告马怀文。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