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昌侠、齐传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昌侠,齐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40号申请人:郑昌侠,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申请人:齐传彬,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申请人郑昌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传彬驾驶的鲁A×××××号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昌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传彬驾驶的鲁A×××××号货车。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郑昌侠预交。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