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维贵与罗先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贵,罗先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83号原告:刘维贵,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生,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个体,现住格尔木市金峰路华荣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罗先敦,男,汉族,1957年8月1日生,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格尔木市人大退休干部,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原告刘维贵与被告罗先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刘维贵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贵撤回对被告罗先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维贵负担。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凯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