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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元照与孔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照,孔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654号原告张元照,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慧,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孔天祥,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张元照与被告孔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元照委托代理人孔凡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天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元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7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被告亲手书写的借条。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延时间拒绝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孔天祥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孔天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万元未还,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偿还。被告未及时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要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孔天祥偿付给原告张元照借款50万元及���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植 峰审 判 员 贾 林 雪人民陪审员 霍 兆 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立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