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红与邵志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邵志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476号原告:朱红,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邵志涛,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原告朱红与被告邵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红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朱红负担。审判员 张建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