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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艳勤、常洋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勤,常洋,李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3民督26号申请人李艳勤,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常洋,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李楠,女,汉族,1991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常洋、李楠支付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2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常洋、李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2500元整。(利息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按月息一分五计算)。本案诉讼费297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侯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贾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