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明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明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219号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西湖路天门CBD建设银行*楼。法定代表人:张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明霞,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明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纠纷已协商解决,被告程明霞已结清全部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湖北嘉利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江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泽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