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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志峰与徐术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峰,徐术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75号原告:徐志峰,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徐术勋,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徐志峰与被告徐术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徐志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志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峰撤诉。案件受理40元,由徐志峰负担。审 判 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贾慧哲书 记 员 潘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