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志峰与徐术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峰,徐术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75号原告:徐志峰,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徐术勋,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徐志峰与被告徐术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徐志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志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峰撤诉。案件受理40元,由徐志峰负担。审 判 员 崔占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贾慧哲书 记 员 潘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