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方占、韩友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方占,韩友锋,陈荣军,曹君歌,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11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汤沐路中段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948006-5。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方占,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韩友锋,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陈荣军,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曹君歌,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相峰,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方占、韩友锋、陈荣军、曹君歌、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徐沛证执字第28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方占、韩友锋、陈荣军、曹君歌、相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韩方占、韩友锋、陈荣军、曹君歌、相峰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韩方占名下有二辆汽车,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本院查明的财产信息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方占、韩友锋、陈荣军、曹君歌、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林审 判 员 夏巍代理审判员 吕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