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红、韦志强等与林裕清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韦志强,王献忠,林裕清,钟子恒,王世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872号原告:林红,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原告:韦志强,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原告:王献忠,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林裕清,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告:钟子恒,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第三人:王世红,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原告林红、韦志强、王献忠诉被告林裕清、钟子恒,第三人王世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林红、韦志强、王献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裕清、钟子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红、韦志强、王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林红、韦志强、王献忠负担。审 判 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何雪梅书 记 员 谢语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