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后张庄村村东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姚盼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规划八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潘建良,董事长。上诉人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平县天银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履行地在河北省××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由供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供方华光粉末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