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剑鸿与王粉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鸿,王粉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60号原告王剑鸿,男,生于1972年9月22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王粉宁,女,生于1980年11月25日,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鸿诉王粉宁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