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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剑鸿与王粉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鸿,王粉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60号原告王剑鸿,男,生于1972年9月22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王粉宁,女,生于1980年11月25日,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鸿诉王粉宁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