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恢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广明、陈连珍与被执行人朱立新、南京合奥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明,陈连珍,朱立新,南京合奥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870号申请人:曹广明,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陈连珍,女,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广明。被执行人:朱立新,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合奥达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28472-6,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5号佳汇大厦6层611室。法定代表人:吕金龙,总经理。申请人曹广明、陈连珍与被执行人朱立新、南京合奥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奥达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江宁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朱立新、合奥达公司应连带赔偿曹广明、陈连珍420871.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朱立新、合奥达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朱立新下落不明,合奥达公司现已被吊销。申请执行人曹广明、陈连珍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朱立新、合奥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