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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玉峰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05民初1210号原告:常玉峰,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被告:XX(曾用名张忠),男,56岁,汉族,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峰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玉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玉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玉峰负担。审判员徐建英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刘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