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振发与付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发,付秦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342号原告:李振发,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付秦生,男,1983年7月3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李振发诉被告付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李振发以被告承诺付款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6元,由原告李振发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成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