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恒隆不锈钢铁艺门业装饰部与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恒隆不锈钢铁艺门业装饰部,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883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恒隆不锈钢铁艺门业装饰部。经营场所: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号1108。注册号610104600543956。经营者申记忠。委托代理人张卫东,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沣东新城三桥镇车刘村正街**号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恒隆不锈钢铁艺门业装饰部与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8月,其向被告安装工业门、卷闸门等,竣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被告支付工程款84948.63元,维修及更换手动卷闸门费用10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机械市场电动卷闸门供货与安装合同书》第七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询,涉案项目所在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应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芋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西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