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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红影、唐志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影,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方舟温泉花园50-3-101。被执行人:唐志轶,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泓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四段大楼35门103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影与被执行人唐志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6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135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