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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淑云、王淑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云,王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女,汉族,1954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王淑秀,女,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淑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淑秀银行的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晁宗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