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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古香工艺品有限公司、田国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古香工艺品有限公司,田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51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古香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西路378号。法定代表人:金民仙,总经理。被执行人:田国林,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782民初13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国林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68534元至本院指定的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