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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杨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杨培华,郑汝芬,王秀国,杨培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与东关大街交叉口东北角4。负责人:吉永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培华,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郑汝芬,女,1955年8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秀国,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培友,男,1960年2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培华、郑汝芬、王秀国、杨培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423.91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决定。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执行员 赵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