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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三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翔越科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西安雨田科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三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雨田科工贸有限公司,西安翔越科工贸有限公司,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三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彩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真理,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翔越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号*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玲,女,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航天开发区神州四路航创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陈培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西安雨田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号院内办公楼*层西侧***室。法定代表人:杜林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真理,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市三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翔越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越公司)、西安易升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升公司)及原审原告西安雨田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方公司、被上诉人易升公司、翔越公司及原审原告雨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267号民事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实际是对法律误解。本案虽与(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基于同一个有争议的事实,但因两案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均不同,故本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本案一审被告翔越公司是前诉的案外人,故上诉人对前诉的案外人主张权利是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剥夺上诉人的诉权。(三)原审裁定再一次将(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笔误的陕西田丰物流四百万元转款写错。(四)本案所涉的《债权转让协议》违法。翔越公司、易升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的《债权转让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上诉人无资格起诉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其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三方公司、雨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给付第一被告翔越公司688万元还款有效;2、确认2012年10月1日四方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第二被告易升公司返还原告500万元多支付的债款。一审法院查明:三方公司、翔越公司、易升公司及雨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一、甲乙丙丁四方一致确认:截止2012年10月1日,甲方:(三方公司)欠乙方:(翔越公司)本金款项共计3700万元人民币。(未最终结算)。二、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乙方将针对甲方的债权(约本金款项共计3700万元人民币)中的2000万元人民币债权转让给丙方(易升公司)行使,丙方同意于2013年3月1日前支付给乙方2000万元及利息作为该笔债权的转让价款。丁方(雨田公司)同意承担甲方(三方公司)2000万元债务及利息,视同丁方(雨田公司)欠丙方(易升公司)2000万元及利息。上述债务及利息具体数额待丁方还款时,由甲乙丙丁四方最终据实核算等。原告易升公司诉被告雨田公司、第三人三方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中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陕西田丰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及5月14日、15日向易升公司及陈诠转账400万元,2014年8月29日王彩莲向陈诠转账100万元,共计500万元转款属于2015年3月24日《债务确定对账单》中确定的已归还款项。原告认可该500万元中的400万元即本案中二原告诉称返还的500万元的构成部分。2013年4月18日陕西奕凯科工贸有限公司向易升公司转账200万元。2015年4月20日西安市天园饭店有限公司向李强转款100万元。该判决认为,原告易升公司与被告雨田公司、第三人三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方公司及雨田公司辩称欠款本金已全部归还,仅欠部分利息,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所称委托代付方西安市天园饭店有限公司与易升公司之间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对雨田公司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纳等。判决后,雨田公司、三方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院以(2016)陕民终50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三方公司撤回上诉,雨田公司按撤诉处理。对三方公司、雨田公司诉称的688万元的构成,其表示:2012年10月26日国禾给付翔越180万元和120万元共计300万元,2012年3月8日三方公司给付翔越公司5000元,2012年10月26日三方公司给付翔越公司200万元。其余的32万元,130万元,25.45万元均为三方公司付款。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生效判决进行了认定和处理,原告此次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起诉应属重复诉讼,本案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西安市三方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雨田科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易升公司诉雨田公司、第三人三方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易升公司与雨田公司、第三人三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所涉的《债权转让协议》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所涉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同一内容,本次上诉人三方公司一审起诉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其多支付的债款,实质是否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对《债权转让协议》的认定,故原审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并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三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江海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