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宫冬永与张胜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冬永,张胜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46号原告:宫冬永,农民。被告:张胜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冬永诉被告张胜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冬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