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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宫冬永与张胜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冬永,张胜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46号原告:宫冬永,农民。被告:张胜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冬永诉被告张胜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冬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