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曹刚与焦同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8号申请执行人曹刚。被执行人焦同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焦同芬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及利息和延期付款的利息,诉讼费148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7179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张忠强审判员  刘大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