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木床一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民初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立群审判员  肖志远审判员  安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卓 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