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与被告杨晓霞、宗美玲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杨晓霞,宗美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3民初191号原告:李建,男,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委托代理人:李素伟,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常锁,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系李建之父。被告:杨晓霞,女,汉族,27岁,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宗美玲,女,汉族,49岁,代县xx镇xx村人,系杨晓霞之母。委托代理人:武恒祥,代县上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建诉被告杨晓霞、宗美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五月十九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之委托代理人李常锁、李素伟,被告杨晓霞、宗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诉称,2012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杨晓霞相识,相处不长时间,便与杨晓霞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5年8月份,俩人分居至今。我和杨晓霞谈对象期间,杨晓霞和其母亲宗美玲通过媒人向我索要彩礼款68000元人民币,金戒指款1500元,项链款2800元,订婚款1000元,改口费1000元,开箱钱800元,插喜花钱800元,衣服款1000元,共计76900元。我和杨晓霞未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要求返还彩礼款2万元。原告李建向法庭提交了介绍人王富明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彩礼明细单合计款76900元。被告辩称,我虽与李建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但也按乡俗举办了婚礼,虽收到了原告76900元彩礼款,但大部分属于赠与,所以不退还。经查,原告李建与杨晓霞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份分居至今。二人举办结婚仪式时,被告杨晓霞及母亲宗美玲收取原告彩礼款共计6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不是合法夫妻,被告向原告所收彩礼款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万元应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美玲、杨晓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建彩礼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被告宗美玲、杨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建成审判员 韩建慧审判员 张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