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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长社申请执行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社,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刘长社,男性,汉族,1960年0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汝明,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刘长社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汇豪宏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违约金112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