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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异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河北九源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杨茂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九源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杨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117号异议人(案外人)河北九源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茂忠,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河北九源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九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以对本院拍卖的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液压公司)位于德州市德城区胜利街的房屋(产权证号鲁德字第××)享有所有权为由,请求中止执行该房产。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河北九源公司称,2015年9月,德方液压公司向异议人借款400万元,后偿还200万元并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在2016年2月11日前偿还剩余200万元,若到期不还,位于德州市德城区胜利街的房屋(产权证号鲁德字第××)抵顶借款。因德方液压公司到期未还,现该房产产权属于异议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故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茂忠辩称:贵院执行的房产产权人是被执行人德方液压公司;该房产没有抵押,也没有过户登记;以房抵债的约定不合法,请求驳回异议。现查明:申请执行人杨茂忠与被执行人德方液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民终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审理程序中,于2016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德方液压公司位于德州市德城区胜利街的房屋(产权证号鲁德字第××)。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鲁1402执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屋以清偿债务,现已拍卖成交。以上事实,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2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鲁1402执40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的相关材料在卷证实。另,异议人就其主张,提交2015年11月11日其与德方液压公司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该协议约定:1,截止2015年11月11日,德方液压公司已偿还本金200万元,并结清利息,尚欠异议人200万元,自当日起计息,借款期限至2016年2月11日;2,德方液压公司以位于德州市德城区胜利街的门市房(产权证号鲁德字第××号,建筑面积157.42平方米)抵顶以上借款,若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则门市房归异议人所有;3,在借款期间,德方液压公司不得对房产处置,否则,异议人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杨茂忠与被执行人德方液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裁定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故在执行程序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以偿还债务,并无不当。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虽有协议,但在约定条件成就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不能产生房屋产权变更的法律效果。该协议第三条是异议人权益受损时救济渠道的约定,异议人可据此主张权利。综上,应认定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河北九源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