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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卢文英与普元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英,普元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414号原告卢文英,女,1964年12月25日生,哈尼族,元阳县人,农民,文盲,住云南省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明(系卢文英的表哥,),1958年12月27日生,住云南省元阳县。被告普元有,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建水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原告卢文英与被告普元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卢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垫付的资金30000元;2、赔偿施工人员的误工损失和车费及伙食费20000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其口头承诺补助原告的10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约原告,称其在建水县有一处“通村水泥路面工程”想承包给原告干,2016年9月14日被告带来事先打印好的工程施工《协议书》让原告与其签订,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的约定分两次付给了被告合同押金总计5万元人民币,过了两天原告组织工人到建水准备施工,但被告找各种借口不来办理施工的事宜,后来一直都不能见到被告,原告发现被诈骗,经多次追要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退还了原告2万元,还剩3万元未退,被告口头承诺多赔偿原告1万元,但后来被告一直都不履行,原告认为被告是在欺诈原告,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普元有在此案中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故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案件移送到建水县公安局查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卢文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云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