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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7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某,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超奇,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汤某,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皖0102民初37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金某名下的车牌为皖X**轿车一辆。金某于2017年7月19日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汤某亦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金某名下的车牌为皖X**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