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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吉湘、仇砥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湘,仇砥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王吉湘,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仇砥柱,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2017)湘0104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仇砥柱至今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仇砥柱银行存款43875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款4387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