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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军与被执行人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军,李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史军,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新乐小区**号楼*单元*楼,身份证号码6222011979********。被执行人:李泽,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汪家墩村一社*号,身份证号6222241987********。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3执605号申请人史军与被执行人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款38615元、执行费479元,合计39094元,均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泽所欠外债较多,在本院未履行完毕的积案较多、数额较大,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企业登记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被执行人李泽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泽移交公安机关协助临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