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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某1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2刑初87号公诉机关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1,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现住甘肃省会宁县。2009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2011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8月7日被释放。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0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将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1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1、党某(另案处理)驾车路过会宁县会师镇颐园坪时,高某1看见其父亲高某2与被害人万某、姚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高某1、党某遂下车和万某、姚某等人发生厮打。厮打中,高某1从所驾车辆后备箱拿出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和一根钢筋,将钢筋给了党某。高某1持该枪将万某右眉骨处打破,并用石块将李某的雪佛兰轿车挡风玻璃砸坏。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1使用的改装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经会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号雪佛兰赛欧前挡风玻璃价值570元。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1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高某1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高某1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1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但辩称其案发后主动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停留在现场等待,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万某、姚某等人乘坐李某驾驶的×××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行驶至会师镇颐园坪福地阳光宾馆附近时与前方驾车行驶的高某2因车辆行驶路线问题发生争执。此时,高某1、党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路过,高某1看见其父高某2与万某、姚某等人争执,遂和党某下车与万某、姚某等人发生厮打。高某1从其驾驶车辆的后备厢中拿出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和一根钢筋勾,将钢筋勾交给了党某。高某1持该枪将万某右眉骨处打破,并用石头将李某驾驶的×××号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1所持的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经会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前挡风玻璃价值57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1随即拨打了122报警电话,交警赶赴现场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1)枪支照片,证明涉案枪支基本特征等情况。(2)损坏车辆照片,证明李某所驾驶车辆被损坏玻璃情况。(3)钢筋勾照片,证明作案工具钢筋勾基本特征等情况。(4)万某受伤照片,证明被害人受伤部位等情况。2、书证(1)办案说明、接警记录,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高某1到案经过。(2)扣押、收缴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对枪支及射钉弹等予以扣押并收缴,对钢筋勾予以扣押。(3)接受证据清单,附李某提交的车玻璃发票一张,万某提交医院收据五张,证明李某被损坏车辆玻璃价值600元,被害人万某受伤后在会宁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等215.47元。(4)调取证据通知书,附刑事判决书2份,释放证明书1份,证明2009年6月30日,高某1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800元。2011年1月4日,高某1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高某1于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某1的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他驾驶×××号小轿车载着万某、姚某等人行驶至会师镇颐园坪福地阳光宾馆附近时与前方驾车行驶的高某2因车辆行驶路线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从对面开来一辆白色无牌越野车,高某1从车上下来即与他、姚某、景某、万某等人发生争执。之后高某1、党某开始殴打姚某。他和万某、景某过去拉架。高某1和党某从白色无牌越野车的后备厢中拿出一把枪和一根铁钩子。他看见高某1在姚某的脸上打了两巴掌,捣了两拳,姚某在高某1的胸部推了一把。他将杜某送到南苑宾馆门口,开车返回到原地,没有找到万某、姚某、景某等人。他向前行驶了约300米,十来个人从他的右面出来,他看见万某的头部在流血,姚某的左眼睛肿着。他准备将车靠马路右边停下,由于紧张车没有停稳,向前行驶了几米,他急忙将车停了下来。高某1捡起一块石头将他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坏了。之后高某1打电话报了警,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将他们带到了会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2)证人高某2、冉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日1时许,高某2从车上下来时,看见路旁站着三四个小伙子在说什么,其中一个小伙子在骂高某2。高某2与对方理论时,高某1和党某来了,高某1和对方一个胖小伙子争吵了几句后,就厮打在一起。高某1和党某每人手里拿着一件铁东西,其中一件是钢筋做成的铁钩,长度约六七十厘米,另一件好像是钢管,长度约六七十厘米。对方的一个小伙子额头上烂着,有点血,其余的人没有受伤。冉某、高某2从家里出来劝架时,对方来了一辆红色的轿车向冉某、高某2冲撞过去,冉某、高某2及两个劝架的被撞倒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李某驾驶车辆和她、万某、姚某、景某、杜某等人行驶至会师镇颐园坪福地阳光宾馆向东约100米处时,前面行驶的一辆车撞在了李某的车上,姚某下车骂对方司机,对方司机待在车上没有下来。这时过来一个胖小伙在姚某的脸上捣了几拳,扇了几巴掌,姚某在那个胖小伙子的身上捣了几拳。万某、李某过去拉架时,那个胖小伙在万某的脸上扇了一巴掌,在身上踢了几脚。之后那个胖小伙从越野车的后备厢中拿了一把枪和一根铁钩子,将铁钩子给了一起身穿蓝色衣服的小伙子。胖小伙用枪杆在万某的头部捣了一下,万某的额头就开始流血。对方身穿蓝色衣服的小伙子在路边捡起一根拖把棒,在姚某脸上扇了几巴掌,然后用拖把棒在姚某的身上打了几下,拖把棒被打断了,之后那个胖小伙就打电话报警了。那个胖小伙从越野车的后备厢中拿出的一杆枪长约60厘米,枪柄是黑色的,枪筒是银色的,枪筒长约20厘米,铁钩子长约60厘米,粗约2厘米。(4)证人景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日凌晨许,李某驾驶车辆和他、万某、姚某、王某、杜某等人行驶至会师镇颐园坪福地阳光宾馆附近时与前面一辆红色哈佛越野车因行驶路线问题发生争吵。一会儿,从对面开来一辆白色的现代越野车停在路中间,高某1、党某从车上下来开始殴打姚某。他准备去拉架。他看见高某1和党某打开白色越野车的后备厢,高某1从后备厢中拿了一把枪,党某拿了一根钢筋。高某1用枪头朝姚某胸部捣了一两下,党某用钢筋朝姚某的背部打了几下。高某1又拿着枪在万某额头上捣了一下,万某的头部开始流血。之后他怕惹事就离开了。(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李某驾驶车辆和她、王某、景某、万某、姚某等人行驶到会师镇颐园坪福地阳光附近时,李某急打了一把方向,并紧急将车刹停。万某和姚某下车察看时,从车的前面走过来了一个人和万某、姚某嚷了起来。之后李某把她送到了南苑宾馆。(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月1日凌晨许,他在会师镇通宁街一麻将馆内打麻将时听见麻将馆外面的马路上吵闹声特别大。他看见高某1和四五个小伙子在吵架,一会儿高某1朝对方一个穿着白色线衣的小伙子脸上打了一巴掌,对方其中一个小伙子提着一个拖把,将前段的拖把头踏断后,拿起拖把杆朝高某1一起的穿蓝色棉衣的小伙子的身上打了几下。之后高某1和穿蓝色棉衣的小伙子从一辆没牌照的白色越野车的后备厢内拿出了一类似钢管样的东西,高某1拿着这个工具,朝对方一个瘦小伙的额头上打了一下,瘦小伙的额头被打破了,流着血。他和高某1的父亲去拉高某1,并把高某1手里类似钢管的工具夺了下来,他才发现是一把长70厘米的枪,他就把枪扔到了高某1家厨房的案板下面的一个红桶子上面。当他返回到打架现场时,对方一个小伙子喊着让一起的另外一个小伙子开车碰撞高某1、高某1母亲及高某1一起穿蓝色棉衣的小伙子,对方穿红色衣服驾驶雪佛兰轿车的小伙子加了一脚油门就开车撞向了高某1、高某1母亲及高某1一起穿蓝色棉衣的小伙子,高某1和高某1母亲被撞倒在马路上,高某1一起穿蓝色棉衣的小伙子被撞倒在人行道上的树坑里。高某1站起后抱起路边上的一块石头砸在了雪弗兰轿车前挡风玻璃上。一会儿他听见高某1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之后交警和120救护车就来了。(7)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他在会师镇颐园坪麻将馆内听见外面有吵闹声。他出去后看见高某1和一个穿白衣服的小伙子在打架,穿白衣服的小伙子手里拿着一根拖把棒在跑,场面很乱。后来他看见高某1拿着一个铁东西,好像是一根钢管,一个长头发的小伙子额头在流血,高某1的父母和吴某在拉架。这时从南关十字方向驶来一辆红色的雪佛兰小轿车,他听见有人说”碰”,高某1和高某1母亲就跌倒了,他不知道是不是被碰的。高某1起身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了红色雪佛兰轿车的车玻璃。之后高某1就报警了。(9)证人刘某、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二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他们在会宁县长征南路东河桥开了一家五金铺,主要经营五金工具。经营一段时间后,有些客户提出要购买射钉枪。2016年10月,刘某从兰州市龙辰市场购买了四把同一规格的射钉枪。大概10月底,高某1和另外两个小伙子来到他们的店铺里购买了一把射钉枪、一盒射钉枪钉子,剩余三把射钉枪一直在他们经营的五金铺的货架上放着。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述称2017年1月1日凌晨许,李某驾驶×××红色雪佛兰轿车送他和姚某、景某、王某、杜某回家。当他们行驶到会师镇颐园坪排洪渠附近时,突然从他们后面驶来一辆车打了一个左转向后停靠在了马路的左侧路边。他们以为将对方的车碰上了,姚某下车察看时,高某1不知从什么地方过来,朝姚某的脸上捣了两拳,他下车将高某1和姚某拉开。之后高某1从一辆白色越野车后备厢里拿了一把射钉枪,朝他的右眉骨处捣了两下。他当时感觉头很疼,用手摸了一下额头,他看见他的手上全是血,就蹲在地上再没有起来。(2)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述称2017年1月1日凌晨许,李某驾车和他、万某、景某、王某去其它地方,行驶了一会,李某驾驶的车辆和一辆越野车差点发生碰撞。他下车询问越野车司机时,不知道从哪儿来了两名小伙子将他的头发和衣领撕住,开始殴打他。他拿起拖把杆打对方,但拖把杆被对方夺去了,并在他身上打了几下,拖把杆被打断了。万某下车劝架时,他看见那两个小伙子每人手中拿着一个钢管状的东西在打万某,万某右额头流血了。之后不知道谁报了警,一会儿警察就来了。5、同案人党某的供述,供称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高某1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和他行驶到颐园坪餐厅附近时,他们看见两个人站在高某1父亲的车前和高某1父亲吵架。高某1下车和对方一个胖乎乎的穿白色毛衣的小伙子发生争执,高某1朝那个小伙子的脸上打了几巴掌,他也朝那个小伙子的脖子部位捣了一拳。高某1从其驾驶的越野车后备厢中取出一根一米多长的钢筋钩子,一把射钉枪,高某1拿着射钉枪,将钢筋钩子给了他。之后高某1手里拿着射钉枪和另一个小伙子在争吵。当他走到高某1跟前时,那个小伙子的额头上好像被打破了,在流血。这时一个在旁边麻将馆打牌的人走到高某1的身旁,将射钉枪从高某1的手里夺下,朝麻将馆的方向走了。他当时看见高某1驾驶的白色越野车的后备厢开着,就将手里拿着的钢筋钩子扔到了后备厢里。这时穿白色衣服的小伙子手里拿着一根拖把,朝他的后脑部位捣了一下,高某1看见之后,就又开始打穿白色毛衣的小伙子,他趁机将穿白色毛衣小伙子手里拿的拖把夺了过来,将拖把头部位踏断,拿着拖把杆朝穿白色衣服的小伙子的左侧大腿打了几下,拖把杆被打断了。过了一会,他看见从南关方向驶来一辆红色的轿车,当时高某1和高某1母亲在马路上站着,那辆车行驶到距高某12米多时停了下来,这时对方穿白色毛衣的小伙子突然喊了一声”碰”,那辆车就突然加油门碰向了他和高某1、高某1母亲,将他和高某1、高某1母亲撞倒了。高某1起身捡起路边以前摆放路障的石头,朝那辆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过去,将挡风玻璃砸破了。之后高某1拨打了报警电话,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6、被告人高某1的供述,供称2016年12月31日23时许,他和党某驾车行驶到颐园坪他家门口时,他看见他父亲高某2一个人站在路上和两三个小伙子在吵架。他下车后朝对方一个瘦小伙的脸上捣了两拳,瘦小伙朝他的腿上蹬了两脚,他父亲在拉架。一会对方又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了三四个小伙子,和他们厮打在一起。突然对方驾驶雪佛兰轿车的司机加了一脚油门,将他和他母亲,还有对方的一个小伙子碰倒在地上,他起身拿起一块石头砸在了对方雪佛兰轿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把前挡风玻璃砸碎了。他到他驾驶的车辆后备厢中取了一把射钉枪,用枪筒将一个穿黑衣服的瘦小伙子的头部打破了,之后射钉枪被吴某拿走了。随后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2报警电话,过了一会交警来了,交警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察来后就将他带到了城关派出所。当时打架时他手里拿的是一把改装过的射钉枪,枪身是黑色的,枪管是银白色的直径16毫米的镀锌钢管。这把改装射钉枪是在一家五金铺购买的,购买后他进行了改装,准备用来打野鸡。7、鉴定意见(1)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司)鉴(枪支)字[2017]2号枪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自制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2)会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会价认定字[2017]2号文件,证明被损坏的×××号雪佛兰赛欧前挡风玻璃价值570元。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在高某1家房屋东侧一堆木椽中搜查出经过改装的射钉枪一把,在麻将馆内东南角床褥子下发现射钉弹和钢珠。(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县南侧,红色雪佛兰轿车前挡风玻璃已被损坏,现场有一长约一米的钢筋勾。(3)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万某进行人身检查,其右眉骨处有一1.5厘米的伤口,其余未见异常。(4)指认笔录,证明在侦查人员指挥下,高某1对购买射钉枪的五金店进行指认。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明案发过程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1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证人李某、王某、吴某、郭某2的证言及同案人姚某的供述与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案发后高某1拨打了122报警电话,高某1在交警到达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后,一直停留在现场等待,其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主要罪行,对其如实供述所犯寻衅滋事罪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系在公安机关掌握后交待,故不应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1关于其犯寻衅滋事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1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二、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改装射钉枪一支、射钉弹、钢珠、钢筋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志东审判员  王军霞审判员  金贵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延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