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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小洁与戴思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洁,戴思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174号原告:刘小洁,女,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戴思敏,男,汉族,1955年8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刘小洁与被告戴思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小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洁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为41元,由原告刘小洁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籍师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