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小洁与戴思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洁,戴思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174号原告:刘小洁,女,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戴思敏,男,汉族,1955年8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刘小洁与被告戴思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小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洁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为41元,由原告刘小洁承担。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籍师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