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4931丹阳市中医院与戎玉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中医院,戎玉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931号原告:丹阳市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81468778299Y,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38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平,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鑫,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玉军,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原告丹阳市中医院与被告戎玉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丹阳市中医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中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丹阳市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