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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4931丹阳市中医院与戎玉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中医院,戎玉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931号原告:丹阳市中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81468778299Y,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38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平,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鑫,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玉军,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原告丹阳市中医院与被告戎玉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丹阳市中医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中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丹阳市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