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4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海燕、陈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燕,陈清,王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海燕,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清,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王宝福,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董海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96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清、王宝福在(2017)浙1082执425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清、王宝福银行存款人民币24152.5元(含执行费252.5元,诉讼费400元,并按调解书规定支付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