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81民初454号原告:肖某某,女,壮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被告:周某某,男,壮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合山市矿产局宿舍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