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碰、付海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碰,付海宁,蔡亚宽,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碰,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海宁,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言勇,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蔡亚宽,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飙,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南堤二马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丁昌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瀚,广东诺臣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楚娟,广东诺臣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17号302、303房。法定代表人:彭华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亮,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以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3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碰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的付款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也在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四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百度“”